須知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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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
二、 |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
三、 |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四、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五、 |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