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判定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簡稱「免役」;核定禁役為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禁服兵役簡稱「禁役」。禁役證明書之核發由其本人或家長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出監證明書向區公所辦理申請,免、禁役證明書由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交公所人文課轉發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