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香品之品質檢測及標註核查結果
日期:114/10/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2月間購樣15件市香售品(包含線香、盤香、塔、臥香及粉等)進行品質檢測及標註香查核,其中品質檢測全數符合規定,標註查核全數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查核全數符合機關規定,已請主管檢核符合機關規定,已
據民眾於祭祀拜拜或焚香靜心有使用香品之習慣,為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香售品依CNS 15047「香品」進行外觀、重金屬遷移量及甲醛釋放量等標註法進行標註。本次檢測核對結果如下(具體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全部資料符合規定。
(一)「外觀」測算項目:均符合規定。
(二)「重金屬遷移量」計算項目:均符合規定。
(三)「甲醛釋出量」測定項目:均符合規定。
二、標註查核部分:全數不符合規定(第1至15項)。
參照商品標註法第6條進行核查,全數不符合規定。標註不符合規定,包括無中文標註、未標註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或年周,以及淨重、容量、數量或急等。
有關上開未標示商品標註法標註的商品,本處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行政院消保處要求
香品業者,應遵守商品標示法為正確標示,充分說明訊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指定品香時應注意商品標示,包括廠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製造日期等標示是否完整,包裝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明的商品;最後提醒於燃香品時應保持其處充分流通,使用場所後應保持在空氣中充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