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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及照片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3676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21556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02751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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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02751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民間人力,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發揮守望相助精神,防護居民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本府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守望相助隊成立資料審核及核准成立、核定巡邏時段及解散、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慰問事項。

二、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崗亭會勘、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隊員素行查核、訓練、講習及觀摩、督導協勤情形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三、各區公所:守望相助隊成立資料初審及會勘、巡邏路線異動核定、隊員停止職務及解除資格、成立守望相助隊執行會報、編列相關經費及核銷、辦理表揚事宜、定期派員督導、辦理慰問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第三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里人口數達四千人以上或里面積達三點五平方公里以上者,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每一里以一隊為限。

里人口數或面積未達前項標準者,得與毗鄰之里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但同轄區毗鄰之里均已分別成立里守望相助隊或春安守望相助隊者,由區公所邀集相關單位會勘並召開協調會議後,仍無法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者,得報請民政局核准單獨成立里守望相助隊。

第四條 

里守望相助隊任務如下:

一、執行夜間巡邏任務事項。

二、注意可疑人、事物,預防犯罪事項。

三、提供犯罪情資,協助警察維護治安,建立社區安全體系事項。

四、協助災害之搶救、預防並減低傷害之發生事項。

五、其他守望相助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夜間巡邏任務每日不得少於五小時,巡守時段由民政局另定之。 

第五條   

本市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品德端正、素行良好、熱心公益、體格強健之市民,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里長遴用為里守望相助隊隊員,並以擔任一里隊隊員為限:

一、五年內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三、身心障礙不克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符合前項資格之下列人員得優先遴用為里守望相助隊隊員:

一、曾任警察、消防工作。

二、曾任義警、義消、義交、民防職務。

三、退除役官兵。

四、曾任公寓大廈或社區之管理巡邏工作。

第六條   

里應設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負責有關守望相助工作之策劃、推行、輔導、聯繫、協調及宣導事項。

推行委員會由里長擔任主任委員;里長有二人以上者,由里長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另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推行委員會事務,均由里長就地方熱心人士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第七條  

里守望相助隊每隊置隊員三十五人至九十人。但聯防守望相助隊最高以一百人為限。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下設若干小隊,小隊置小隊長一人,每一小隊置隊員四人至六人。

前項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之,並經推行委員會通過。

第八條   

里守望相助隊籌組完成後,里長應於十日內將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所、推行委員會名冊、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巡邏路線資料說明及其他設備清冊等送區公所初審。

區公所應會同警察分局會勘合格後,報民政局、警察局書面審核通過,始由民政局核准成立。但人員有異動情形者,區公所應函報警察分局查核其素行。

里守望相助隊應依民政局核准成立時之巡邏路線執行任務,有異動情形者,應報區公所核定。

第九條  

警察局應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負責規劃、執行與督導守望相助業務;其組織由警察局另定之。

各區公所應成立里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負責訂定執行計畫,管制執行進度及檢討執行成效;其組織由各區公所另定之。

第十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停止其職務:

一、不聽指揮,影響執行勤務。

二、脅迫或侮辱他人言行。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達二次以上。四、假借職務名義,意圖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有具體事實。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有案。六、有酗酒、賭博、出入風化場所之行為。七、其他有損守望相助隊形象之行為。前項停止職務期間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解除隊員資格:

一、有第五條第一項之情事。

二、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

三、行為粗暴而導致不良事件發生,影響本府或里守望相助隊名譽。

四、誹謗主任委員或隊長影響里守望相助隊形象或運作,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五、因重大傷病不堪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六、停止職務經復職後六個月內仍有停止職務情形。

七、其他不適任守望相助工作,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第十二條   

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區公所提報民政局予以解散:

一、自願解散:經推行委員會決議解散並報區公所轉民政局核准。

二、命令解散:

(一) 從事非法行為經檢調機關查證屬實。

(二) 執行績效不佳或隊員行為不檢,經區公所提報民政局糾正三次仍未改善。

第十三條   

警察局應統一規劃,定期對里守望相助隊員實施訓練及講習;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警察分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員之訓練,受訓期滿發給結業證書。

二、警察局及分局每年應會同區公所舉辦守望相助工作講習及觀摩會。

第十四條 

里守望相助隊之督導及慰問分工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按責任分區定期派員督導。

二、警察局及各分局應每月派員督導所屬運用民力協勤情形,並得適時派員至里守望相助隊督導。

三、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里守望相助隊。

四、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每年得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慰問。

第十五條  

里守望相助隊隊員之保險費、裝備費、巡邏工作費等相關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六條   

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當月巡邏工作費:

一、經管轄警察單位會哨,累計達三次以上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

二、經民政局、警察局或區公所派員查獲,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任務累計達三次以上。

前項經停止發給巡邏工作費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里守望相助隊,停發各項經費。 

第十七條   

區公所每年應辦理績優里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其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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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21
  • 發布日期: 2018-04-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