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廉能治理並落實揭弊者保護機制,法務部特別編制「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問答輯」。重點摘要如下:
1.適用對象:
區分「公部門揭弊者」(公務員、政府機關內工作人員)及「國營事業等揭弊者」。
2.違規案定義與範圍:
包含貪污瀆職公共犯罪、違反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營業秘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涉及利益及重大案件。
3.破解缺陷要件與管道:
揭弊必須符合「具名」及「有事實合理相信涉」有弊案之要件。可向拆除單位主管、首長、政風機構,或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監察院等受理揭弊機關提出。
4.政府防護措施:
(一)身體分保密: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對揭秘者身體分保密責任,並需求以代號製作文書。
(2)人身安全:介接《證人保護法》,若面臨恐嚇或報復,揭露弊者及其關係密切之親屬(如丈夫、父母後代等)皆可受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三)工作權保障:採「舉證責任倒置」,若於揭弊後損害調職、考績不利等報復性不利,措施由佔用單位負舉證責任;且揭弊者於行政當局中利用「揭弊抗辯優先調查」之權利。
(4)免責與再任:揭弊內容若涉及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向法院受理機關揭弊可採用洩密免責適用;涉案之共犯若具名揭弊亦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免刑,且因揭弊遭受免職者於法院處罰免刑確定後,即有機會再任公職。
(五)揭弊獎金:本法訂有檢舉獎金規定(不得低於被揭弊者所受罰鏨/罰金國家規範的10%),且不得與資遣費、退稅金等相互扣抵;但若因無權公權力非法三親等內屬無權公權力而獲知弊案者,則不得領取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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