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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份公務機密宣導

📌 公務系統不可私查個資!小心觸法受罰!

近年個資保護意識高漲,公務人員依法處理個資更須嚴格遵守規範。惟仍有少數人誤用職務權限查詢、洩漏個人資料,最終面臨刑事責任。提醒各界:任何人不得非法查閱、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尤其涉及公務資訊系統,更須謹慎,切勿因私害己!

🔹案件簡介

台中地檢署曾偵辦一樁個資外洩案:
53歲彭姓男子對鄰居林姓女子有好感,其29歲女兒為協助父親追求對象,竟私下利用職務之便,登入社福津貼資料系統,違法查詢林女的婚姻、戶籍與親屬等個人資料,並擷取畫面轉交父親,導致個資外洩。

彭女不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更涉及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蒐集與洩漏機密資料之犯罪。經林女報警後,地檢署將彭姓父女依法起訴,並請求法院加重處罰。


⚖️ 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

1. 公務員假借職務查詢個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任何人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或無合法理由,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人員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依《刑法》第132條、第318條,公務員洩漏因職務所知悉之國防以外機密,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使用公務系統查私事,屬「假借職務機會」:

即便查詢動機出於私人目的,仍屬違法使用職務資源,依法不容寬貸。


⚠️ 機關提醒與呼籲

  • 📍 公務人員不得將職權用於私人目的。

  • 📍 個資處理須依據法定程序與目的,不得擅自查詢、列印或轉發。

  • 📍 任何非法利用個資的行為,無論動機為何,皆構成犯罪。

🔔政府各級機關均設有個資保護制度與稽核流程,若發現個資系統被濫用,將依法辦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10
  • 發布日期: 202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