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目的:係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 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 1 點參照)。
(二)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 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 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政府機關(構)間 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 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 (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 無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 規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