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費提供民眾聲請調解 |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 案件。 |
貳、調解服務項目 |
一、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 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
參、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
一、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四、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 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五、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 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
肆、調解事件之管轄所在地 |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 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 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伍、申請調解作業流程 |
一、如何提出聲請: 由當事人在電腦網路上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調解委員員會調解(另可以攜帶身份證、印章親到區公所以書面申請調解)。 二、受理聲請: 區公所〈調解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三、五上午9時至12時調解〉,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四、辦理調解〈調解日〉: 一、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調解日在於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 不公開。 二、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一) 調解不成立: 1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 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 繼續調解。 4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 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 簽名蓋章於其上。 |
陸、送法院審核 |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不待當事人 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二、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視同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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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說明事項及流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1
- 發布日期: 2021-08-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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