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類別 |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
應繳證明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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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明。 |
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 |
二 |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三 |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已分娩者,得由村(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
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
四 |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五 |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
村(里)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六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
至返航時止。 |
七 |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
司法機關證明。 |
原因消滅時止。 |
八 |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國防部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
自陣亡或殞命之日起屆滿一年止。 |
九 |
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
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
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
學校畢業證明、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
至當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一 |
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
雙方家長同意書或村(里)長證明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
以二個月為限。 |
十二 |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訓練機關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附註
一、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表列第六類、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以表列第十二類之原因申請者,以二次為限;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本類原因申請。
六、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